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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高等法院杂项案件2015年第2355号

合肥晚报 2018-08-24 01:06 大字

关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65(2),第767(2)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

第102号命令事宜;及关于恢复利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事宜

第一申请人:黄顺利

第二申请人: GERARDUS NICOLAAS JOHANNES MARIE BROEKMAN

第三申请人: HENDRIK JAN SCHEMMEL

第一答辩人:公司注册处处长

第二答辩人:周小平

请注意上述第一、第二及第三申请人代表律师罗冯律师事务所其送达地址为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77号恒生旺角大厦17楼1701-02室已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上述一案申请名称为利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公司注册号1027182)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65(2),第767(2)条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第102号命令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及法院可能认为适合的其他宽免及就上述案件申请的讼费归于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兹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欧阳浩荣聆案官席前于2017年3月24日颁发(并于2017年8月9日修订)的修订命令在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本地的报章上刊登当前法律程序通知的形式作为向上述案件的第二答辩人周小平送达经修订原诉传票予第二答辩人周小平之有效送达。

请注意第二答辩人周小平须于本通告刊登之日起计二十八天内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呈递本案(高等法院杂项案件2015年第2355号)之送达认收书,该送达认收书可向以下罗冯律师事务所索取,否则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可判决适当的命令而不作另行通告。

罗冯律师事务所

第一、第二及第三申请人之代表律师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77号

恒生旺角大厦17楼170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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