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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刚买的电器炸伤, 责任谁承担?

亳州晚报 2018-08-16 10:24 大字

市民唐女士今年6月份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煲,回到家中之后,她淘米做饭试一下电饭煲好不好用。谁知饭做到一半时,电饭煲忽然发生爆炸,致使唐女士被炸伤。唐女士随机被送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元。事后,唐女士找商场理论,索要赔偿。商场方面回答,他们只是负责销售电饭煲,让唐女士找电饭煲的生产商去索赔,唐女士电话咨询了电饭煲的生产商,被告知,他们生产之后直接卖给销售商,出了问题应由销售商负责。唐女士一时无所适从,来咨询本报律师团。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上述案例中,电饭煲发生爆炸,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负连带责任,即唐女士可以找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的任意一方赔偿。至于到底是产品质量发生问题是谁的责任,与唐女士无关,由生产商和销售商自己解决。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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