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利用儿子碰瓷
案情回放:
罗某勇和刘某芬为获取钱财,事先预谋带儿子罗某1、女儿罗某2一起乘坐三轮车,在乘坐三轮车过程中强迫儿子罗某1跳车,以罗某1假装被三轮车摔伤的方式诈骗多位三轮车主的钱财。罗某勇和刘某芬数次逼迫儿子罗某1以跳车假装被摔伤的方式诈骗车主钱财,致使罗某多次受伤,其中一次为颅脑骨折,入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甚至还给正在上学的罗某1请假,逼迫罗某1跟其出去碰瓷诈骗。案发后,刘某芬认罪态度良好,真心悔改,罗某1对其表示了谅解,表示希望能与刘某芬继续共同生活,但不愿意再与父亲罗某勇一起生活,因此向法院提出了撤销罗某勇监护资格的申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罗某勇作为罗某1的监护人资格。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分析:
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可以说本案中的父母对其子实施了监护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案中的罗某勇和刘某芬利用其子实施诈骗行为,使得罗某1的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但由于刘某芬通过接受批评教育已经悔改,在同期诈骗案件的刑事诉讼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具有继续履行监护义务的能力,且罗某1表示愿意继续与母亲一起生活,因此只撤销了父亲罗某勇的监护人资格。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缺少自我保护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面对来自于监护人的侵害更加无力抵抗且受到的伤害更多,因此法律通过规定撤销不合格的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在保护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职责划分,规定了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内容,以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与救助。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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