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范围由企业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摘要]范围由企业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报讯日前,省人社厅联合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这是安徽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标准。
据了解,2011年,安徽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发放范围仅为企业。此次调整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纳入进来,扩大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发放方式上,安徽省自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方式。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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