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科技成果转化“功臣”
本报讯昨天上午,《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70%。
《修订草案》还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张珺承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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