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最高或面临5000元罚款、经营者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最高可罚50万元……昨天上午,《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重点对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
景区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机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对此,《草案》规定,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经营者转嫁义务
节假日出游,遭遇住宿、餐饮价格猛涨怎么办?《草案》对经营者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等。
网上促销不得虚假优惠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该履行价格义务。《草案》明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规范地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
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公示
《草案》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
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如果有以下相关行为,也将受到处罚: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使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规定代收费用。
张珺承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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