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摘要]省人大常委会拟制定皖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召开,听取并审议关于《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将有效的政策上升为地方立法
据了解,目前安徽省已经提出未来30年建设创新型省份“三步走”战略;出台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把创新发展作为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之首。
省政府先后出台“1+6”、“1+6+2”“科技创新十条”等政策,从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等方面持续支持科技创新和转化。
因此,有必要将安徽省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立法,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加快推进安徽省由科技大省向科技强省跨越。
科技人员成绩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以及技术转移平台建设。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
对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的在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科技、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考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作绩效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实绩,可以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荣誉称号。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列入考核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修订草案指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奖励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姜曼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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