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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12”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安徽日报 2018-07-19 11: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浩)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对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中的“10·12”案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黄冠群、李长红等12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对宝勋公司、平湖三和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及李长红、涂伟东等13个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镜湖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处置。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为承接业务,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并联系接收方,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及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其中在铜陵市长江堤坝内非法倾倒酸洗污泥62.88吨 (简称“10·12”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案)。经鉴定,涉案的酸洗污泥系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估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567万余元。

去年6月,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伙同被告人涂伟东、李长红等4人,将浙江某公司产生的约313吨有毒胶木运输并倾倒在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去年11月上中旬,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又伙同李闯、张晓滨、黄安刚等人,将2525.89吨有毒工业污泥跨省运输并非法倾倒在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上述两次非法倾倒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317万余元。此外,被告人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还伙同他人倾倒2454.72吨有害工业污泥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黄冠群、李长红等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黄冠群等10名被告人系主犯,另2名被告人系从犯。

检察机关同时还认为,被告宝勋公司、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等人非法处置、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平湖公司、涂伟东、李长红等人非法处置、倾倒固体废物,应当承担防止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遂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或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侵权责任,并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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