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下调
本报讯《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此次实施的《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实现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统一,并适当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暂行办法》,安徽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其中三类、四类、五类行业分别比国家规定的费率下调0.1%。区别于其他行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将按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个缴纳比例比2015年安徽省确定的2‰下调了0.8‰。据预计,费率下调后,每年将为用人单位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2.4亿元。
《暂行办法》还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保缴费年度支缴率情况,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至150%,最低可下浮至50%。此次工伤保险费率的统一、费率的下调,意味着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本将减轻。同时,浮动费率制度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工作,从而避免、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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