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交通局总工程师杨杰案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去年11月,市纪委官网发布信息:
日前,蚌埠市监察局对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杨杰
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受礼金;
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贪污公款、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涉嫌犯罪。
杨杰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私利贪欲膨胀,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蚌埠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蚌埠市政府批准,给予杨杰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杰案最新进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杨杰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其任职期间,为他人在公路勘察设计、交通安全测评、沥青产品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83.6万余元,贪污公款合计约6.7万元
判决书显示,杨杰,男,1958年生,本科文化程度,原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一、受贿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杰利用担任安徽省蚌埠市交通局总工程师,
兼任蚌埠市南环线工程指挥办副主任;
南环线、南环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兼任蚌埠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兼任蚌埠市西出口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兼任蚌埠市交通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组长;
兼任蚌埠市公路学会理事长;
兼任蚌五高速公路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在公路勘察设计、交通安全测评、沥青产品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李某3、余某、陈某、王某、李某2、骆某、刘某1、昝某、刘某3、桂某等10人财物人民币合计1775000元,百大提货券15000元,购物卡46600元。
二、贪污事实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杰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市交通局总工程师、蚌埠市交通局招商办主任、蚌五高速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便利,以外出开会、洽谈项目、招商引资等名义,报销个人因私交通、住宿、餐饮以及购物卡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7022.31元。
法院判决
龙子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影响力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计1775000元,百大提货券15000元,购物卡4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67022.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一、被告人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十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对于被告人杨杰违法所得91万元、受贿现金177.5万元、百大提货券1.5万元、购物卡4.66万元,贪污公款67022.3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新消息:
据龙子湖区法院反馈,由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杨杰简介
杨杰,男,汉族,1958年9月生,本科学历,2000年10月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1975.12—1978.08 蚌埠郊区李楼乡下放知青;
1978.08—1982.08 在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学习;
1982.08--1987.06 任安徽芜湖造船厂车间负责人、厂企管办负责人;
1987.06—1991.10 任蚌埠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
1991.10—1996.01 任安徽省怀洪新河指挥部科员、工程师;1996.01—2004.01 任市交通局工程计划科副主任科员、副科长;
2004.01--2007.10 任交通局工程计划科副科长、主任科员、科长;
2007.10,任市交通局总工程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龙子湖区法院
编排:侯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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