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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安徽法制报 2018-06-01 16:06 大字

芜工商撤听告字(2018)第201号

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吕明惠伪造股东刘金林、周春燕的签名,提交了包括有股东刘金林、周春燕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因其属王淑佳委托,而王淑佳是芜湖伊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芜湖伊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凤梅称,公司收取过代为注册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费用,具体金额因时间较长无法确定。对王淑佳的行为芜湖伊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亦认可芜湖伊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代为注册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代为注册的行为属于芜湖伊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维利 梁建军 电话:0553-586086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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