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需公证《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摘要]《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陆杨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等事项,按要求都需进行公证。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明确了十类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以及公证机构的业务范畴。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旨在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十类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具体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依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房屋拆迁征收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各类融资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各类担保合同、保函;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能作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公证书也可被推翻。例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那么该公证书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公证费。
3月31日前,市民或单位可通过网络、信函和电邮等方式提出意见。网络方式: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信地址:合肥市滨湖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三楼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91)。电子邮件地址:sfzbxzf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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