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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事故损坏公路今后或须照价赔偿

市场星报 2018-03-02 12:25 大字

据市场星报消息,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8年2月27日至3月27日止。热心读者可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ahfzb.gov.cn/),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公路上试车或被罚款五千元

草案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行为包括: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挖砂、采石、取土、制坯、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运输车辆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等。其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路两侧营业场所入口须设警示标志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

根据草案条款,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路两侧设置的加油、维修、洗车、餐饮、住宿等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并在设施出入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要照价赔偿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查验路产损坏情况。

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路损坏赔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更新。公路损坏赔偿款应当用于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修复。

交通流量较大时须暂停养护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流量较大的特殊时段,或者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路网调度指令,调整或暂停养护作业。

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在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公路救援单位和车辆不得强行指定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时,需要验算通行线路上桥梁承载能力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荷载验算报告。

因公路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需要救援车辆的,由车主自行选择施救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指定。

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公路沿路每五十公里左右应建公厕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保持服务实施的完好。公路沿线的服务区和加油站应当设立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清洁的卫生设施。沿公路两侧每五十公里左右应当建设一座标志明显的公厕。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停车、如厕、饮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因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发布信息。(记者 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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