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定价目录》、合肥房地产车位销售新政……3月1日起,从全国到地方,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从事医疗器械网售线下应有实体店
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线下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该《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明确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该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确认在其平台入驻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加大烟花爆竹行业处罚力度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改正内未完成的最高处罚二十万元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等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办错案将追究过错责任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学生到合作企业实习应有报酬
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并自3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明确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安徽】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信息
2017年12月2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公布了《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程序等事项,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其中还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信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预约办税、网络办税、同城通办等服务;建立服务合作机制,国税、地税信息共享、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家庭等将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2017年12月2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第282号,公布《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具体执行,明确经费保障、编制和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
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项目精减约三分之一
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定价项目调整为13大项,46个具体定价内容,较2015版目录精减了约三分之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26个,授权比例达57%,超过一半的定价权限已下放到地方管理。
【合肥】 《城市商超物流配送规范》 合肥首个物流地方标准正式实施
为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进合肥市城市物流配送体系构建,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商务局批准发布的合肥市首个物流地方标准《城市商超物流配送规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物流地方标准明确了标准托盘在合肥市商超物流配送过程中的使用,采用标准托盘、实施带托运输后,将大幅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此外,该物流地方标准还规范了配送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将使配送过程信息化、可视化和智能化,实现质量可追溯。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只售不租”
日前,合肥市房产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通知》强调,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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