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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常识 闻道

济宁日报 2018-02-28 12:45 大字

新春新气象。狗年春节前夕,一些新闻令人眼前一亮。

如2月7日《光明日报》的一则评论让我们明白了“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于法无据这样一个事实,给我们普及了一个法律常识,像拨开了一团迷雾,令眼前一片亮堂。我相信,芸芸众生如我者,大多对此并不知情,每当车辆需要年检时,便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首先去处理掉违章,对此种做法虽然有些时感烦琐,但并不会怀疑其合理性。而现在终于明白,这种做法却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评论指出,“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依据的是公安部2004年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车主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这一规定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相悖。按照后者规定,只要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就应当予以检验;只要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从法律位阶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是下位法,因此,“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相关规定有违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原则。早在2008年,最高法就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已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由此看来,“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确实于法无据,而我们却于此无知或少知,在以法治国的当下,却做着于法无据的事情,不知谁应该有些汗颜。所以,该给民众上上普法课,给相关规章和执法部门过过“年检”了。当然,不过他们想要过这个“年检”,得先处理完自己的“违章”。

此外,令笔者眼前一亮的还有2月8日《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评论。这篇《我不要向猝死医生学习 有关部门还真别觉得委屈》的评论指出,我们敬重离世的好医生,用什么词语去夸奖他们的牺牲奉献精神都不为过,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过劳死”所传递出的更多是悲哀,而不是耀眼的光。医生积劳成疾的背后,是一名医生的爱岗敬业,但更多的是“鸭梨山大”,是不能、不敢停下来。因此,这个时候,人们不是不需要来自官方的声音,但这样的声音理应低沉、体恤,而不是高亢地“号召”。

据报道,2017年12月16日凌晨,安徽六安市裕安区外科医生方培虎,在值班室内猝死,年仅31岁。此事当时没有引起什么关注。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却起了波澜——当地区卫计委做出了《关于在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向方培虎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很多医生表示,不学,要好好活着!“共青团中央”“人民日报”等微信公众号发布《对不起,我不要“向值班猝死医生学习”》文章,引发社会热议。《中国青年报》上的评论就是针对该事件而发。

看到此,让人心头不禁一暖。应该讲,一个人死于工作岗位,各地便往往做出向其学习的决定。对这种惯常做法,我们也早已习以为常,见多不怪,并没有感觉多少不合适。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进步,这种做法就越来越引发人们的质疑。工作比生命还重要?《人民日报》向“值班猝死医生学习”难免引嘘声分析认为,“这反映出一些管理部门遣词造句时仍习惯官话连篇,平时唱陈词高调令人昏昏欲睡就算了,发生悲剧时还以类似的口吻发文,不仅让人感觉不到温暖安慰,而且产生了具有冷血意味的歧义。”这也就让人不免担心:检讨和反思会被讴歌和表彰代替;悲剧,还是在不同的地方继续发生。由此,对管理者来说,要少背着手发话,多躬下身做事,别闭门造车,宜积极务实应对。

原来如此。在新的一年,让我们检索一下还有哪些陈旧的东西需要抛弃吧,不管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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