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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停车,在停车场醉酒驾驶,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江淮时报 2018-02-02 13:07 大字

刘某的朋友葛某驾驶刘某的小轿车,送酒后的刘某回到其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刘某因葛某未将车完全停入车位与其发生争吵,葛某将车钥匙还给刘某后离开现场。刘某遂驾驶该车重新倒车,导致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该车及消防栓损坏。后刘某与该地下停车场管理员因消防栓损坏的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停车场管理员遂报警。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由于本案发生于停车场,并非人口密集之地,危害性较低,且刘某于本案发生后悔罪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地下停车场非专属某个人,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刘某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及其他业主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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