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收养儿童有新规申请家庭需接受第三方评估
[摘要]申请家庭需接受第三方评估
■ 本报记者王逸群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已于日前印发,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程》对制度建设、设施规范、寄养收养流程等多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接受捐赠需接受监督
《规程》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设立,为儿童提供收留、抚养、安置、保健、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等福利服务的机构。
安徽省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捐赠款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专用票据或证明;使用捐赠款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及时向捐赠方反馈,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
此外,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寄养收养有规可循
安徽省明确,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收养儿童时,收养人需提交的收养材料为: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有无子女证明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针对寄养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社会工作者或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针对收养儿童,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对提出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特教学校
安徽省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立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并可以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儿童福利机构应提供教育服务,结合儿童身心成长状况,开展早期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就读的,继续保障其完成学业;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帮助其实现社会安置;对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有劳动能力但不适合进入社会就业的成年孤儿,可以在本机构内安排适量的劳动或服务,并给予适当的报酬。儿童福利机构违规要受处罚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儿童入院收留手续,擅自收留或拒绝收留儿童的;未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订委托代养协议,擅自代养儿童造成严重影响的;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寄养、送养儿童进行评估造成严重影响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未建立完善的儿童档案,发生问题,无档案可查询的;未经允许,异地安置儿童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利用儿童福利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儿童服务无关活动的;违规使用、挪用、截留政府拨款、专项经费、捐赠款物,或不正当收费的;利用儿童从事商业宣传,非法募捐的;侵犯儿童肖像权或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歧视、侮辱、体罚、虐待或遗弃儿童以及其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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