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错鉴定机构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马翔宇)昨日,《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相比之前的一审草案,修改稿新增条款保障当事人权益。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修改稿继续对司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比如其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指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等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机构登记。同时,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司法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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