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须与住宅等“保持距离”
昨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标志该条例的修订进入实质性阶段。相比2010年施行的现行条例,草案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垃圾无害化处理、油烟辐射扰民等多个方面增添了新内容。
核心区任何人不得进入
草案新增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内容,规定在该区域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烧荒、挖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生态修复制度,在水源涵养、矿山生态治理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等工程,整治黑臭水体。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草案对垃圾、废弃物的无害化、再利用等内容新增不少条款。比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组建保洁队伍,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生活废弃物。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这些机构应当建设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周边要划“安全区”
针对“辐射”这一市民关心的热点,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基站等设置和使用除了要符合相关电磁辐射环境标准外,草案还规定,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划定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
住宅的“邻居层”也不能开饭店
相比于现行条例,草案将防治“油烟扰民”的禁止范围进一步扩大。从事餐饮服务业,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居民住宅楼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同时,不得在所属地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已建成的餐饮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记者马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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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