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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4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亳州新报 2017-08-07 10:00 大字

钱先生最近想买房,看中了某小区一套二手房,但发现该房屋属于商务公寓,产权为40年。他想咨询,40年产权的公寓可以买吗?40年之后怎么办?

黄伟(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这个问题钱先生不用担心。房地产的权属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产权人个人的。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于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目前,法律没有对该费用的交纳作出规定。

钱先生看中的该小区的此套房屋的用地性质一般为综合性用地(商住)或商业用地。该类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但并非指房屋的产权。如钱先生购买此房屋,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后,钱先生作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房屋产权,不受时间限制。该房屋使用的土地年限到期后,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起诉离婚该到哪个法院去?

一对夫妻,常年在外务工,虽在同一地区工作,但是自三年前起,二人便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二人之间的相处似陌生人。现在女方与男方离婚,女方想咨询本报律师团,她如果通过诉讼离婚,那么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李小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因此,女方可以向男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向男方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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