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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风貌设计“有规可循”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7-21 15: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倩)小城镇是联系城乡发展的纽带,但建设过程中缺乏自身特色、开发强度过大,已成为普遍现象。近日,省住建厅印发了《安徽省小城镇风貌设计导则 (试行)》,提出必须充分尊重地形地貌,严格控制城镇及周边风貌区各类生态空间开发强度,严禁建设“大、洋、怪”的建筑。

《导则》要求,应坚持“因地制宜、传承文化、创新利用、生态优先”的原则,结合自身所处地区的特色自然资源、历史文化内涵、城镇发展定位,在风貌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城镇风貌设计的总体定位,并提出城镇风貌建设目标。

总体结构上,山、水、林、田是小城镇风貌构成的环境资源,必须充分尊重地形地貌,严格禁止生态底线区的开发,划定城镇增长边界和风貌控制区,以保护小城镇生态山水格局及特色自然景观。

小城镇应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高低错落的天际线。严禁挖山填湖、破坏水系、破坏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应保持现状肌理,延续传统风貌。尊重小城镇现有路网、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重点解决老街区功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严禁盲目拉直道路,严禁对老街区进行大拆大建或简单粗暴地推倒重建,避免采取将现有居民整体迁出的开发模式。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应划分历史风貌保护等级,明确保护范围和措施。

在街道设计方面,要求小城镇道路应尽量采用较密的路网。应以开放式街坊住区为主,尺度宜为100—150米,延续小镇居民原有的邻里关系,避免照搬城市居住小区模式。

另外,《导则》对建筑的高度、风格也提出了要求。公共建筑体量应与镇区整体肌理相统一,严禁建设“大、洋、怪”的建筑;商业建筑应考虑商业业态和顾客消费习惯,层数不宜高于3层;沿街店面以较低高度、较小面宽为宜,面宽以不超过8米为宜;居住建筑尽量选择低层或是多层板式建筑,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0米,单体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0米,避免建设与整体环境不协调的高层或大体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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