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严抓留守儿童监护问题8月底前落实家庭监护责任
本报记者许梦源实习生刘畅李春灵
据统计,在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监护的占比高达95.2%,监护人普遍年龄较大、学历较低。如何改变当下农村留守儿童实际监护状况较差的现状?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联等多个单位,共同出台《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的意见》,确保农村留守娃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家庭温暖。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意见》要求,各地首先要落实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对于被托养的留守儿童,乡镇政府及村委会需要尽责监管。
今后,对于被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监护的,村委会需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而由非亲属照料的留守儿童,村委会应要求监护人签订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由委托人、村委会、乡镇政府、留守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各保有一份。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还应当对受委托的监护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对于前期摸底排查出的监护较差、或由非直系亲属等承担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必须逐一再次核实监护情况,评估受委托监护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及其履责状况。评估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村委会具体实施,并填写《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表》。
8月底前监护落实到位
对于当前无人监护,或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意见》要求各地村委会会同公安机关,于今年8月底前,责令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并携带留守儿童共同外出务工,或留下一方监护照料,或确定有能力的受委托监护人,并签订监护责任确认书。
对于目前评估结果为监护能力不足的,村委会也要于8月底前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帮助受委托监护人切实提高监护能力,或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并由村委会再次对受委托监护人的能力进行评估,签订监护责任确认书。
而对于被评估为有监护能力但履责不到位的,村委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乡镇政府,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定期随访。乡镇政府要组织专人对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法制宣传、培训,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经督促指导后,受委托监护人能履责的,需在村委会监督下签订监护责任确认书,多次劝诫仍不履责的,则需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更换受委托监护人。
《意见》特别指出,对于不在户籍地居住的留守儿童,由受委托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开展以上工作,如有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或其父母拒不履责的,要及时履行强制汇报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信息台账按季度更新
《意见》强调,信息台账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县级民政部门要督导乡镇政府按季度更新信息台账,并及时录入民政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有关数据,及时将失学辍学、无户籍留守儿童的情况通报给教育、公安部门。同时,市级民政部门也要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汇总表报送至省民政厅。
农村留守儿童的被监护照料情况往往是动态变化的,因此《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评估、边整改、边确认”的原则,及时评估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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