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10元
2011年7月4日,《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正式执行。按照这一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10元。
今年,池州市执行的仍是这一标准。“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少数企业试图发放绿豆、饮料等替代高温津贴。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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