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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将有新规可依

黄山晨刊 2017-07-06 14:13 大字

□记者李晓洁

近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将于7月3日至8月2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不合格排放污水

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保证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不符合,严重污染水环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楼内从事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

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项目;禁止在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项目。对已建成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项目,应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据了解,从2016年初到今年6月底,市环保局共接收油烟投诉374件。去年10月,黄山市召开中心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强调餐饮油烟整治为黄山市文明创建重点工作之一。整治按照“禁止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的总体要求强力推进,取得实效。今年以来,黄山市继续强力推进餐饮油烟整治,多家单位联合执法,对预期未整改到位的餐饮店予以取缔关闭。

午间、夜间产生噪音污染

最高罚款两万元

《条例》指出,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城市市区午间(中午12点至14点)和夜间(晚22点至晨6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违者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考、高考等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同样被禁止。

记者了解到,2016年初至今年6月底,市环保局受理噪声投诉542件,均有效办理。功能区定点噪声监测表明,2016年全市各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和夜间达标率均为96.4%。对于人为噪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有问题报警求助,他们会第一时间到现场解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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