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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住院摔伤 状告医院获赔偿夜间走廊光线昏暗是否合理成庭辩焦点

安徽商报 2017-07-04 10:39 大字

[摘要]夜间走廊光线昏暗是否合理成庭辩焦点

本报讯(实习生 何丽君 记者 张剑) 78岁的李大爷(化名)住在医院走廊加床,夜间起床寻找厕所时不慎摔倒,最终因骨折落下伤残。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他认为医院走廊光线昏暗导致他摔倒。而医院认为,走廊光线暗是合理的。近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2015年3月6日,李大爷因“肺部阴影”到安徽省胸科医院住院治疗,因床位紧张暂住走廊加床。 3月8日夜,李大爷起床寻找厕所时因走廊灯光昏暗,不慎撞到墙壁摔倒致左髋部受伤,后被诊断为股骨骨折。几日后,李大爷接受了手术治疗。经鉴定,李大爷经手术治疗后遗留有左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为此,他将安徽省胸科医院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赔偿他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蜀山区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因其走廊灯光昏暗不慎撞到墙壁而摔倒致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大爷独自起床如厕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也有一定注意义务。法院确定安徽省胸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大爷各项损失5.2万余元。

安徽省胸科医院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事发时间为凌晨,此时不能、也不可能让灯光通透明亮。李大爷的损害与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夜间灯光微弱为由判令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实在牵强。

合肥市中院认为,到医院就诊的多有老、弱、病、残之类体弱、行动不便的人员,医院接纳患者入院应当充分予以考虑。李大爷入院时78岁,医院在床位紧张的情况下,将其安排在走廊加床,而走廊的居住条件、灯光照明等均不能达到病房的标准,一审确认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合肥市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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