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撞人”的无接触型担责,并非彭宇案翻版
“无接触型担责”,又一个新名词在网上蹿红。6月20日,安徽宣城的肖先生驾车经过一丁字路口,左转前,两位骑电动车的女士在几米外突然先后摔倒。当晚8点,肖先生接到交警电话告知摔倒的女士已报警,肖先生涉嫌肇事逃逸。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后,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这个判罚被扣上了荒唐的帽子,被认为是给碰瓷一族开绿灯,后患无穷。其在网友中引发的争议让人依稀看到了当年彭宇案的影子。司法判罚具有引导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一个糟糕的判罚所引发的连锁反应,我们从彭宇案身上可以看得很清楚。虽然最高法前不久作出了澄清,但影响很难挽回。
其实,无接触型担责,虽然不为公众所知,但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新名词。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车辆转弯时没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导致非机动车及行人手忙脚乱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交会时开远光灯导致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往公路抛出物品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不按规定鸣放喇叭导致他人发生意外的,都可能构成无接触型担责。
肖先生的遭遇就属于第二种情况,问题是该怎么来判定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从本案的视频看,男子拐弯出来,与正向行驶的电瓶车摔倒之间确实构成了时间和事实上的先后、因果关系。司机虽然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毕竟对正向行驶的车子造成了干扰。要说司机一点责任没有,这不符合客观事实。骑车女子摔倒虽然与突然出现的车子有直接关系,但事发时两者相距还比较远,电瓶车的车速也不是很快,女子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置方法也是有问题的。
所以,警方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于情于法都是站得住脚的。这些细节,需要通过视频还原,仅仅根据文字的叙述、或者自己的联想想当然地作出判断,这就很容易被情绪左右,先入为主,预设前提,而忽视了事情细节中的逻辑性。
只要依据事实进行判罚,将真相和盘托出,多数车主并不难理解。之所以有争议出现,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现场视频,也没有监控,出现这种情况,交警出于保护弱势者的角度,判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不能一味地指责交警是在捏软柿子、和稀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行为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无接触型担责”的走红,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本案中,车主除了对法律不了解,在处置时,也不够理性,女子摔倒,他没有下车查看,更没有报警,而是自顾自离开,这不仅违法,也有违道义。
现实中确实存在一种情况,有些人放大了这种影响的后果,有些人滥用了司法的救助原则。严肃认真的执法未必能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但一定会降低错误产生的概率。执法部门也不能对网上不同的声音置之不理,当争议产生时,及时公布视频、正面回应都是消除误会的有效做法。
(据《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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