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南京、无锡等地近日陆续出台意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是为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安徽省各地新推的具体举措,以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相当于为政府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安徽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审查范围和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比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各地各部门应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9月底前清理到位。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较强烈、问题暴露较集中、影响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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