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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禁毒条例吸毒者三年内不得申领驾照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6-06 12:00 大字

■本报记者程茂枝

戒毒未满3年不得驾驶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快递公司发现“毒包裹”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最高罚5万、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行为将依法处理……5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 《安徽省禁毒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发现“毒包裹”应报告

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底,安徽籍在册吸毒人员已达到10万人左右,吸毒人员中 35岁以下的占68.8%,青少年群体已成为毒品侵害的主要对象。贩毒分子往往购买毒品后通过物流直接寄送,改变了传统运毒模式,给打击增加了难度。

对此,《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非法种植“鸦片花”

农村有个别农户种植少量的罂粟,用于“防治畜禽疾病”、观赏、食物添加等用途,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条例》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此外,《条例》还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吸毒者三年不准驾车

为防止毒驾行为的产生,《条例》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

《条例》还规定,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租房要防止涉毒犯罪

为加强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条例》规定,酒吧、旅馆、会所等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禁毒举报电话。上述场所不得提供、贩卖毒品,不得组织、引诱、欺骗、容留吸毒或者注射毒品。违者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三到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接受戒毒可不处罚

《条例》要求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还充分保障了戒毒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享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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