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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压实信访责任,12种情形将追责乡镇领导每周至少一天接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6-06 11:40 大字

■ 本报记者王逸群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有效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12种情况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实行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十二种情况将追责

据介绍,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6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安徽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为12种情形,包括信访事项处置不当、违反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等。

新增的6种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处理群众来信、来电、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未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首办责任制,导致“信”转“访”、初信初访转重信重访,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信访事件或极端信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廉洁纪律,在信访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谋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此外,信访工作责任制将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参照执行。

责任追究有四种形式

据了解,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安徽省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领导接访频次有要求

安徽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其中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1天、市级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实施细则》规定,省信访局负责对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年度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全省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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