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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出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江淮时报 2017-06-02 11:01 大字

本报讯 记者5月27日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都要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全面、客观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对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程序规定》还明确,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对重大行政决策经省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本报记者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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