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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代表可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实施

安徽商报 2017-05-24 11:20 大字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实施

从现在起,教育、环保、医疗、公共事业等省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前要实施民意调查制度,而且每位普通市民都将有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渠道。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正式出台实施,规定要求,重大决策召开的听证会必须公开进行,且提前10日进行公告,普通公众可以直接申请参会。

[建议献策]公众意见不采纳要告知

“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先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此后,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公众提出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未予采纳的原因要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

[参与听证]决策方案有分歧要公开听证

“规定”还提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时间、地点、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听证会代表要涵盖多种人群,比如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等,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

[参与审议]公众代表可参加政府常务会议

根据规定,省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可邀请公众列席相关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

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记者马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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