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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未过户,该由谁担责?

亳州新报 2017-04-20 10:00 大字

今年3月1日,市民张先生将自己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具备合法出售条件的轿车卖给了毛先生,毛先生对车身、发动机及外观审查后无异议,毛先生具备驾驶资格,双方遂达成买卖意向,当天毛先生通过药都银行康美支行向张先生转账10万元购车款,双方约定两日后办理车辆转移登记,随后毛先生将车辆开走。后因毛先生到外地出差双方迟迟未办理车辆转移手续,今年3月20日,毛先生驾驶该车辆在芍花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小姐骨折住院。毛先生主张因车辆未完成过户,李小姐的损失应由张先生承担,现张先生想咨询本报律师团,他是否应该赔偿李小姐损失?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因今年3月1日车辆已经交付于毛先生实际控制、占有,且毛先生具备驾驶资格,张先生已无法再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责任。李小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毛先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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