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可要求 对方付利息吗?
市民李先生于2015年8月8日将十万元出借于朋友郭先生,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到约定还款期后,李先生多次向郭先生要求返还借款,但郭先生均表示无法返还。现时间已过去一年多了,郭先生仍未向其清偿该笔欠款。他想咨询,其能否向郭先生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同时要求支付利息?若可以,主张多少受法律保护?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李先生与郭先生之间未对十万元借贷的利息做出约定,也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以上规定,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可要求郭先生归还本金十万元并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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