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安徽> 安徽新闻> 正文

追债可要求 对方付利息吗?

亳州新报 2017-03-30 10:00 大字

市民李先生于2015年8月8日将十万元出借于朋友郭先生,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到约定还款期后,李先生多次向郭先生要求返还借款,但郭先生均表示无法返还。现时间已过去一年多了,郭先生仍未向其清偿该笔欠款。他想咨询,其能否向郭先生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同时要求支付利息?若可以,主张多少受法律保护?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李先生与郭先生之间未对十万元借贷的利息做出约定,也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以上规定,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可要求郭先生归还本金十万元并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记者 曾莹莹 整理)

新闻推荐

600学生诵读安徽名人诗词

“北冥有鱼,其名为鲲。”阳春三月、经典诵读,昨日在安徽名人馆东门广场上,600多名小学生在这里齐声诵读诗词,包括《道德经》、《观沧海》、《木兰辞》、《紫阳朱子家训》在内的诗词,均与安徽历史名人...

安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安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