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房抵债”后又“一房二卖” 法院判处其双倍返还购房款
星报讯 合肥一家广告公司为一家开发商进行广告策划宣传,双方结算广告费后约定,开发商用其开发的一套价值65万元的房产冲抵广告费。几个月后,开发商见合肥房价上扬,遂私自将已冲抵广告费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3月7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获悉,日前,长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6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另向原告承担6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份,双方结算广告费用后约定 ,开发商用其开发的一套房产冲抵广告费卖给广告商。然而,2016年4月份适逢合肥房价上扬,开发商私自将已冲抵广告费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为此,广告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此案经长丰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关于广告费用冲抵购房款结算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一房二卖”后已经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另向原告承担6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案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房产卖给他人,导致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已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负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房抵债”是否受法律保护?生活中“以房抵债”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该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一房二卖”法律后果。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二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并可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双倍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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