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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阜阳日报 2017-02-23 10:08 大字
   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涉及低保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本报讯(记者 任秉文 通讯员 李京东)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阜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近日出台,立足阜阳市实际,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规定。

依据规程,阜阳市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在保障标准方面,规程明确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和物价上涨联动挂钩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两线合一”后农村低保标准按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在工作程序方面,规程对低保申请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都作出明确界定,并要求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关系保”“人情保”。

规程要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其中,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日常管理方面,规程明确,阜阳市将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A类是指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类是指家庭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C类是指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规程明确,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比例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其中,A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低保金;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低保金。

规程同时还规定了12项不得获得低保的情形,明确骗取、截留、挤占、违规办理等涉及低保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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