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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明确赔偿标准

安徽商报 2017-01-21 00:00 大字

本报讯(陈梦洋马翔宇)“虽然教育部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合肥、淮南也出台了相关条例,但是执行效力和范围都很局限。”来自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安庆团的黄文莉等代表建议,学生在校时间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处理程序、赔偿等需要更为明确的规定,安徽省应当出台《安徽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给学校、学生都提供法律保障。

黄文莉等代表认为,学生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学校可以预防,而有些的确是防不胜防。对于这类事故,在处理时往往就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问题纠缠不清,而结果通常令学校及学生各方面都成为了受害者,付出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事故各方仍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也成为了常年困扰学校的重大压力之一。

代表们建议,制定一部既符合安徽省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他省经验,从职责划分、责任担当、处理程序以及赔偿为主的四个方面确立明确的规定。代表们提出,法规应明确三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即学校和教职工的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对事故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尽可能杜绝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缠斗”现象。同时明确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免责情形,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后长期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需确立对于事故发生区域、处理程序的规定,寻找公正且快速的解决途径方法,并就事故发生后的焦点赔偿问题,征求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就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理赔制度上做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快速理赔,统一规范对各级学校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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