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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晚报 2016-12-16 00:00 大字

案例类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如借用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集资。

案情简介:安徽阜阳云海华龙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在阜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该公司先以投资种植项目,后以销售白酒为名,在宁都、兴国、石城、章贡区、于都等地非法集资5640余万元,参与投资的群众达500多户。2007年12月,该公司因资金断链,造成2700余万元本金无法返还。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赫某某、劳某某等人为了获取资金,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虚假出资成立公司,以无风险、高回报为引诱,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向群众集资,并将集资款肆意挥霍,从而造成大量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群众,其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依法被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3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某某、赫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劳某某无期徒刑。

分析和点评:该类非法集资案件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及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农业投资、创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群众对此深信不疑,极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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