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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摔倒 谁该为此担责?

大江晚报 2016-12-12 00:00 大字

小王在医院缴费处附近蹦跳时不慎摔倒在地,虽然医院在事发处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但近日弋江区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的责任。这是为何?

年7月下旬的一日,小王在母亲陪同下去芜湖某医院就诊,小王母亲在医院大厅缴费时,小王在旁边等待,并在大厅蹦跳时突然仰面摔倒在地。在小王摔倒位置旁边放有“小心滑倒”的安全警示牌。小王被送去救治后,保洁员过来用拖把将小王滑倒区域进行了清理。 小王受伤后当即入院救治,后于8月中旬某日出院。

年2月,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王左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现遗有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伤残等评定为十级。小王为此支付鉴定费元。后小王因与芜湖某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后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芜湖某医院作为对外开放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小王提供的监控视频中虽不能直接看出其摔倒的原因系缴费大厅地面湿滑所致,但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小王在跳跃时突然仰面摔倒,在小王摔倒被送去救治后,保洁人员立即拿拖把将事发地面重新擦拭,且该处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按常理,此处地面存在水渍、较为湿滑的可能性较大,小王因地面湿滑致其摔倒的概率远大于因其自身原因摔倒的概率,可以推定小王摔倒与芜湖某医院缴费大厅地面湿滑具有因果关系。

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对损害赔偿责任之确定须斟酌以下因素,即是否已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受害方自身过错等因素加以认定。该案中,从已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来看,芜湖某医院在事发地面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起到安全告知的警示作用。但事发地面为大理石地面,芜湖某医院未设置直接防止跌倒的保护设施,即在地面均铺设有防滑垫等,芜湖某医院对此种危险源仍有进一步完善安全措施之余地。

芜湖某医院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地面处于完全干燥的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芜湖某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小王作为一个已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性,其疏于观察,在可能存在的危险的地方(已设置安全警示牌)蹦跳摔倒后受伤;小王母亲陪同小王进行就诊,疏于履行监护义务,发生小王受伤的后果,亦存在过失,故小王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其自行承担%的责任。饶剑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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