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遭水灾也成了他受贿的好机会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犯受贿罪获刑
[摘要]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犯受贿罪获刑
家乡遭受水灾,他回家乡看望亲人,在这过程中,别人送给他1万元,他收下了。这笔款究竟是水灾慰问款还是属于受贿款?近日,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原所长高某某犯受贿罪,在庐阳区法院获刑。
回乡看望亲人时受贿
高某某年出生,他与安徽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控制人张某是同学关系,相处多年,关系密切。 年至年期间,高某某利用担任研究所所长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资质证书借给张某使用,将研究所及下属公司的环保项目承包给张某控制的公司,为张某牟取利益。
为感谢高某某的帮助与关照,张某先后多次送给高某某财物。
年,高某某家乡遭受水灾,张某开车将高某某送回家乡看望亲人,送给高某某1万元,高某某收下此款。 年,高某某有新房需要装修,将此事告诉了张某,表明需要万元装修款,张某在办公室送给高某某万元。 年至年期间,高某某告诉张某需要为他人购买包、营养品等,张某分三次送给高某某7.5万元。高某某还因本单位花掉了业务单位的业务款,需要退还,将此事告诉张某,张某得知后送给高某某4万元,高某某收下此款并交给了单位入账单位小金库。
据了解,张某多次送给高某某财物共计.5万元。
犯受贿罪被判刑一年
去年月,高某某接合肥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并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高某某收受的其中6万元,不属于个人受贿。另外,张某与高某某是同学关系,因长期交往,其父母视张某为干儿子,张某所送的1万元是水灾慰问款,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万元。 实习生王凯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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