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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因病危情形消失而无效?

颍州晚报 2016-11-23 17:15 大字

市民詹先生:我大姨多年未婚未育,十多年前领养了一个女儿。前段时间,大姨外出旅游途中遭遇车祸,由于年岁已高,身体又多处受重伤,医生诊断她有生命危险。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大姨要求参与抢救的两名交警和医护人员当见证人,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对她的财产继承事宜作了交代。如今,我大姨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她的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安徽省志豪律师事务所宁国栋律师:我国的遗嘱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法律对各种遗嘱的有效成立都有相应的要求。其中,《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当事人当时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且有生命危险,这属于“危急情况”,且口授遗嘱时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因此,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现在当事人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这说明她已经有条件、有能力采用其他的形式立遗嘱,这份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法律效力了。如果当事人在未另立遗嘱的情况下不幸死亡,其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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