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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机制——记埇桥区人民法院栏杆法庭

拂晓报 2016-11-18 00:00 大字

案发后褚兰镇辖区90多口水塘全部设置了警示牌。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民间多发的侵权案件之一,近几年增速明显,案件类型也日趋多样化,除了打架斗殴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外,婚姻家庭、饲养动物等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也时有发生,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较为激烈。

所谓人身损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

今年8月5日,栏杆人民法庭发出了区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罗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其丈夫经常对罗女士无故殴打、辱骂,还多次向其发送带有侮辱性质的短信,语言不堪入耳。根据对罗女士丈夫的调查、公安机关报案记录以及罗女士提供的受伤照片、短信等证据,法庭认定罗女士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栏杆法庭为申请人罗女士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农村地区深受“家丑不外扬”观念的影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会选择隐忍不发,这反而会助长施暴方的气焰,使其更加有恃无恐。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该庭庭长范永告诉记者。

一起因饲养的动物致人伤亡事件让众人深表遗憾的同时,也给社会各界提了个醒。

今年2月2日13时许,原告陈某园带着其2岁多的儿子小陈在被告周某华、张某苏家打麻将,将孩子交由张某苏看管。期间陈某园曾询问过小陈的去向,但并未起身寻找,继续打麻将直至17时许散场。散场后,陈某园四处寻找小陈,最后在被告所喂养的藏獒棚里发现了被藏獒咬伤的小陈,小陈经抢救无效死亡。栏杆法庭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272223元。“此案中,被告所饲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具有攻击性,是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范永说。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现实需要,饲养动物“看家护院”已成不少家庭的选择,但是,并不是随便什么动物都可以饲养的,“依照《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确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领养证》。”范永说,本案中,被告对其所喂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具有攻击性是明知的,依照有关规定,其过错等同于故意,应排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被告的责任。“这是一个血的教训,希望人民群众能从此案中受到启发,吸取教训,对饲养的动物切实尽到管理责任,否则害人害己。”

针对此类型案件的特殊性,栏杆法庭积极探索诉讼调解新模式,把普法工作与调解工作相结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此外,栏杆法庭注重发挥法律服务所、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的释法作用,根据个案特点,对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进一步增强了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2015年6月18日,原告刘某艳13岁的儿子小刘与其同学在褚兰镇后程村与小圩村交界的水塘里捉虾逮鱼时不慎溺水身亡,原告以未尽到提醒义务和管理责任为由将两村村委会及褚兰镇政府告上法庭。栏杆法庭第一时间与褚兰镇司法所联系,并在该所的配合和协助下,积极与两村沟通,就两村对于水塘归属争议进行实地查看、走访。查明:小圩村与后程村之间有一条南北水泥路,位于该水泥路东侧两村交界处有一个半圆形水塘,水塘无防危设施,无警告设置。水塘南侧系后程村境内土地,水塘北侧是小圩村土地,水塘东侧是两村接壤的土地,两村村民共用该水塘的水灌溉农田,共同受益,两村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褚兰镇政府不是直接受益者,不承担责任。但溺亡者是13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下入水塘的安全隐患,且原告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原告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庭经过多轮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以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的责任调解结案。两村共同承担111328元的赔偿金。

案件得以顺利了结,但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远未结束。每当暑假来临,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就被提上重要日程,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不少沟渠、水塘、河流等的主管部门未对其设置提醒标志及安装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经此事后,褚兰镇政府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对辖区内所有水系设置了提醒标志,这或许是此案带来的唯一收获。”范永说。文/本报记者 付雪芹  图/特约摄影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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