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农村垃圾治理地方性法规出台《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报讯 11月1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批准,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农村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共五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清扫、收集、分类、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所称农村垃圾,是指“市区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区域的农村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治理区域的专属性和治理种类的广泛性,并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确定,在全国都尚属首例。与其他省市类似法规相比,覆盖范围更广、包含种类更加丰富,也从立法理念上摒弃了“处理条例”、“管理条例”的名称,而采用“治理条例”的表述,一字之差,彰显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理念。
就《条例》出台的背景,记者采访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武钦殿。他作为法律专家,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据他介绍,近几年来,宿州市持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和“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农村环境卫生有了明显改观,但脏乱差现象依然较为突出,农村垃圾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环境改善的主要瓶颈。全面、深入、持久地治理农村垃圾,政府有责任、现实有需要、群众有呼声。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条例》。“该《条例》将有效改变过去农村垃圾治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推动、主要整治重点区域的做法,形成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一直以来,农村垃圾处理费的筹集是一道现实难题。《条例》对此也作了具体周到的规定。考虑到既不增加农民负担,又可以增强农民的责任意识和主体地位,在遵循“谁生产、谁付费”的一般原则下,《条例》对村(居)民的缴费义务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通过集体补贴、财政补助、村(居)民自愿缴费等形式承担村(社区)的日常保洁义务。
“此《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是地方立法上的一次突破。”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陈宏光认为,这一《条例》在立法理念、立法规范和治理模式等方面都具有超前和创新意义。不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而且在全省地方性立法中也会发挥示范作用。(本报记者 权静 谢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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