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三年
案件回放: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王某由火车站乘坐7路公共汽车返回市区的建筑工地,当该车停靠安庆人民路站台的时候,因人多拥挤,王某未能移至后门下车,当该车再次行驶时,王某要求司机打开前门下车,司机拒绝后,遂与司机发生了争吵,并上前抢夺司机方向盘,致使该公共汽车失控冲入道路右侧隔离带,造成该车前保险杠受损变形,及车上部分乘客倒地受伤。事发后,司机迅速报警,并将王某控制起来,当日,王某便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最终法院判定王某的上述行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能依据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便本案中的王某只造成了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的经济损失,但他的这一行为,却着实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以此罪名追究责任并无不妥。
其次,何为“公共安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是刑法中所称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而没有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危害,这就不危害公共安全,而本案中,王某拉扯司机的这辆公交车上挤满了人,王某的这一行为,如果导致司机对公交车失去控制,根据证人证言,王某在抢夺方向盘的时候,司机正在驾驶公交车,此时的人为干扰,势必会造成车辆运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司机看控制不住车了,就踩了一脚急刹车,把车停下,但是车还是驶入右侧的隔离带,当时车上大概有三十多名乘客,部分乘客因为急刹车摔倒了,经检查,公交车的车身刮花,右前轮有损伤,因此,将王某的这种行为,认定为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合法合理。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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