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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能拒赔吗?

安徽商报 2016-10-10 00:00 大字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5年6月29日购买了甲保险公司销售的自助式保险卡1张,并即时使用电脑激活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份,保障期限为1年。 2015年12月14日,孙某因意外摔伤住院治疗,当日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次日,甲保险公司出具了人身险理赔案件调查报告,认定孙某摔伤事故真实,属于保险责任。2016年1月6日,孙某出院,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5260元。 2016年1月7日,孙某拿着原始医疗单据到所在地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统筹支付19640元。随后,孙某拿着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医疗费用复印单到甲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金,甲保险公司以孙某未提供原始医疗费单据为由拒付保险金。为此,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真实有效,因此判决甲保险公司向孙某给付保险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保险法》第22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孙某提供了能够证明保险合同存在的保险卡以及事故报案凭证,且甲保险公司也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认定孙某摔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这说明甲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认可的。虽然孙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加盖了医保中心的印章,足以证明其真实性。而《保险法》第22条也仅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未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因此只要孙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是真实的且能够进行有效证明,即可以向甲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甲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未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为由拒赔。

安徽保监局麻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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