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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酒精的男生一审判七年半受害者家人不满判决将申请抗诉

安徽商报 2016-09-02 00:00 大字

[摘要]受害者家人不满判决将申请抗诉

2015年8月15日中午,合肥市金寨路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一名高中男生袁辰杰朝女同学小娟(化名)头部泼洒酒精后点火,导致小娟烧伤,此案引起社会关注,公诉机关认为,袁辰杰的作案手段非常残忍,应该判处他6年以上有期徒刑。昨日,记者获悉,袁辰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小娟家人对判决不满,将向检方申请抗诉。

[回顾]男生泼酒精烧伤女同学

2015年8月15日11时50分左右,合肥市金寨路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两名女生正在步行,一名男生突然从斜方冲上前,手里拿着两瓶酒精。男生将其中一瓶拧开,顺着其中一名女孩小娟的头顶浇下,然后用打火机将女生点燃。危急中,附近超市老板赶来,用一盆冷水帮女生将火浇灭,但其左侧脸部、颈部、左肩等部位还是严重烧伤。

事发时小娟17岁,伤害她的男生袁辰杰18岁,两人都是合肥市28中学生,当时是高二升高三时期,为相邻班级。

据公诉机关指控,袁辰杰、小娟因恋爱纠纷产生矛盾,袁辰杰不满,预谋报复。致使小娟面部、前胸、后颈等部位烧伤,经鉴定,小娟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工伤七级。

公诉人以为,袁辰杰的手段特别残忍,是有预谋有准备有埋伏的行为,作案时甚至没有与受害人交流,未留任何回旋的余地,情节恶劣,应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决]作案男生一审判七年半

一审开庭时,小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290余万元。而后来小娟家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重判作案人。小娟母亲称,是因为对对方家人的态度感到失望和气愤。

法院认为,袁辰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袁辰杰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但被害人小娟因烧伤导致全身多处瘢痕挛缩畸形,并达到七级较为严重的伤残,应酌情从严惩处。

近日,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辰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庭外

受害方将申请抗诉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李智贤、余才能律师接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小娟的代理人。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李智贤律师,她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小娟的家人无法接受,“我们认为对方不构成自首,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小娟家人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实习生王家丽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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