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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安徽省明确救助办法

大江晚报 2016-08-31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

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

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既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也包括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既包括在城市的,也包括在农村的生活无着的人员。

《救助办法》要求,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服务。具体包括:⑴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⑵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⑶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⑷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⑸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⑹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此外,还要为受助人员提供寻亲服务和接送返回等相关服务。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遇“急难”,24小时内先救助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查明亲属、户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登记地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住宿、床铺安排和饮食等方面给予照顾。  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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