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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博弈

安庆晚报 2016-08-20 00:00 大字

 

案件回放:王依与张兰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故产生矛盾,王依陆续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向张兰表达对其的不满,短信内容也多有谩骂、污辱之词,后张兰将王依给其发的短信打印后,交给了王依所在单位领导、王依的父母,以及自己所在单位的领导阅看。王依认为张兰的这一行为,使他的名誉和精神受到了打击,致其工作和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对他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影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原告王依的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在本案中,王依认为其发给张兰的短信属于自己的隐私内容,张兰一旦公布于众,就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而本案里,张兰所获取的短信内容,本身由王依向其发送的,其原始获取的方式,也是由王依主动为之,并非张兰通过非法方式取得,故法院没有认定为王依发送的短信内容属于其隐私,那么相反,如果短信不是发给张兰,张兰公布的这些短信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这是否构成对王依隐私权的一种侵犯?通过上文的案例,可总结出司法实践中,知情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的救济途径。

现阶段认为夫妻间具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来源自婚姻法中明确要求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来解决知情权侵犯隐私权,似乎具有法律依据,但其实,一方面只要隐私的内容,不涉及到夫妻间忠实义务,就可排斥知情权,比如个人无关夫妻义务的疾病,感情寄托、正常的交友信息等,另一方面所谓知情权对隐私权的侵犯,只是单纯意味着夫妻之间没有秘密可言,而不是给了你知道隐私并将它公布于众的权利,如果处于后者,则依然是要受到侵权责任法的制约,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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