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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安徽省出台新政提出,不得让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8-19 00:00 大字

[摘要]我省出台新政提出,不得让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 本报记者程茂枝

实习生高珊

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日前,省政府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意见明确,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意见对县、乡、村三级特别是村级的属地责任予以明确,村(居)委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信息。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委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此外,意见还提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更新。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该报不报的要严肃追责。

在帮扶救助及强化干预方面,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立案侦查等措施。对于监护人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等行为的,要另行指定监护人。

公办学校“普遍开放”

为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要求给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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