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迎江法院开庭审理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安庆迎江法院开庭审理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叶晨报道 3月31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法庭判定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该案件系迎江区法院办理的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经审理查明:某支付平台系无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俗称“跑分平台”)。该平台通过招募下游码商,为上游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商户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俗称“洗钱”)。码商在进入跑分前需向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上游商户需要洗钱时,在平台内发布该信息,下游码商可以抢单,抢单成功后,上游商户根据下游码商在该平台内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将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扫码方式将赃款转移至下游码商支付宝内,同时码商将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郭某丙(另处)得知通过该平台“跑分”可以赚取佣金,遂由刘某甲、郭某丙各出资3万元,由张某乙负责实际操作,三人合作“跑分”,并约定了所得佣金的分成。2020年5月10日后,冯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加入合作,刘某甲、张某乙、郭某丙三人作为一方分得一半佣金,再按之前三人约定分成。刘某甲、张某乙等人利用购买来的支付宝账户及各自名下银行卡在该平台进行“跑分”,截至2020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在该平台“跑分”总流水为11402515.61元,刘某甲个人获利34718元,张某乙个人获利26038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甲、张某乙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4718元、260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上述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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