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关于拆除黄先品违法建设的公告
黄先品(51102619560101131X):
经查,你在仁德东路铝材厂集资房小区修建车库及办公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本机关已于2017年2月22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资城执限拆〔2017〕第60001号),并于2018年8月3日向你送达了《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资城执规催〔2018〕第SX-3号 ),你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对你在仁德东路铝材厂集资房小区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搬离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
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8年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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